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57条,要点如下:
通知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cxjs/zcwj/content/post_4485947.html
第四十二条【道路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当地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文件向申请人作出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有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通透式安全防围设施,配备交通疏导人员;
(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设管线安全的防护措施方案;
(五)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必要时也可与管线产权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架空线管理】 中心城区、新建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最终以技术论证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第十八条【多杆合一】 新建城市道路上的多功能综合杆,应征集公安、交通、通信、城市管理、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需求,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改扩建城市道路上的多功能综合杆,应征集公安、交通、通信、城市管理、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需求,并配合城市道路改扩建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跨越航道或者临河的桥梁以及穿越航道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办理涉及航道的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施工水域设置临时助航标志、临时警示标志、临时水上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临时助航标志、临时警示标志、临时水上航标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移交】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付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前,如道路已经提前投入使用的,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的保洁、维护和管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移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禁止行为】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改移动附属设施、设置挂浮物或者障碍物等;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以及停放;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电压10千伏以上的配电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管线; (八)在隧道内敷设燃气管、电压高于10千伏的配电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管线;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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